事故修理是指對船舶因發(fā)生事故而損壞的部分的修理,這類修理如果工程范圍不大,一般可以隨著航修工程進行。但如果工程范圍較大,航修難以勝任的,則仍需安排修理計劃。
事故修理的項目、范圍和期限,要根據(jù)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報告所載的實際損壞情況和修理要求來確定。事故修理在實施修理之前,仍需開具修船單交給承修的船廠。對于輕微的事故損壞,在不影響適航性能,不妨礙營運的前提下,可以作好記錄,待到計劃養(yǎng)護修理時修理。事故修理項目應集中編制修船單,并注明“事故修理”,要求船廠對這部分修理費另開發(fā)票,并在發(fā)票上加蓋“事故修理”字樣的圖章,以作為索賠的憑證。